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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20万入了“三三宝利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逾期不返还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24-3-4 12:20:46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原告修x诉被告封x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晖、被告封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13日签订承诺书,对于原告投资到三三宝利来平台的投资款,在2018年8月30日前逾期不返还的时候,被告自愿承担投资款的全部返还责任。此条件作为一个附期限的约定,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约定的内容,现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辩称,原告所投资到三三宝利来平台的投资款已经不是的民事行为,已经被杭州市萧山区依性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现在正在立案侦查,原告应当按照法律,依法向萧山或实际居住地机关报案,主动配合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工作。被告所出示承诺书的形式属于行为,根据我国法第2条,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可以依法设定,从而可知行为所针对的是行为,本案原告所要求的内容法债权,不属于民事行为调整,因此本案不属于审理范围。原告所要求的金额均是原告,至于原告具体向三三宝利来平台投资了多少,并且该平台返还了多少,均未向被告示明过,也未出示过相关,因此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2月9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三三宝利来”平台投资20万元。2018年6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该承诺书载明“本人是封x612,本人承诺修x累计投入三三宝利来平台2000**元(人民币小写),于2018年8月30日前公司如数返还。如逾期未返还,本人自愿承担投资款全部返还责任。”。之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来院诉讼。

  庭审中,原告陈述的投资过程:首先需要在网站或二维码扫描下载APP软件,之后进行身份注册(三三宝利来注册),投资人绑定银行卡,将身份证、银行卡的照片发送给对方并提供手机号,可以自己进入帐号管理。属于投资分红。

  庭审中,被告陈述:其在三三乾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地区的运营副总,中恒三三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三乾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上下级关系,是我上级领导邢爱华让我为原告书写的承诺书。

  2018年5月30日,杭州市萧山区依法查处“三三宝利来”平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案,对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告封x不是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属于债务加入的法律行为。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债务承担方式。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此承诺书形成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告与设立“三三宝利来”平台的公司就解除投资合同达成了协议,被告也即“第三人”加入到履行解除投资协议中来,虽然“三三宝利来”平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案,但被告出具承诺书是自愿行为,原告投资当初并不能预见到“三三宝利来”平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案。同时,被告提供的不能证明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综上,原告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条,判决如下: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沈阳市中级。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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