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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落实分行业信披 新增四行业文件

※发布时间:2015-7-6 19:29:3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7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第一号至第七号行业信息披露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行业信息披露的一般,新增电力、零售、汽车、医药行业,并大幅修订了现地产、煤炭行业的披露要求。

  此次颁布的七项行业披露以投资者需求为先,重点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充分、准确地公司投资价值。这批的制定,是今年年初所全面推行分行业监管的阶段性成效之体现,也是分行业监管继续推进的内在需求。

  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实现有效资源配置的“基石”,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根据证监会有关监管转型的工作部署,当前上市公司监管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内涵是强化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明确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监管转型背景下上市公司监管之调整,同时需要配套制度规范之跟进。历经20多年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了市场的平稳运行。但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不断推进,问题也逐渐凸显。比如,伴随市场发展,上市公司种类和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以传统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主要假设前提的信息披露规则,已经难以适应不同行业上市公司在投资价值及潜在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化披露需要,也不能很好地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针对不同行业制定适应其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规则体系成为亟需之举。

  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好证监会关于监管转型的总体部署,所于今年初全面推进分行业监管各项工作。此次发布的七项,正是分行业监管实践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此项工作的阶段性。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七项行业信息披露,重点针对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从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定性与定量、价值与风险等多角度制订要求,明确行业关键指标及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标准,旨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现有的信息披露要求侧重于公司常规经营事项,对具体行业的经营风险信息关注不足,也不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潜在风险。因此,所在本次发布的行业披露中,重点增加了与经营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在本次发布的行业中,对上市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的内容表述、语言运用等也进行了具体规范,要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从上市公司日常披露看,公司分析自身经营时泛泛而谈、语焉不详的情形时有发生,专业术语、生僻词或缩略语也频频可见,直接导致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难以准确理解,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接收效率”大打折扣。

  针对这个情况,所在行业中强化了行业信息的具体披露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应当针对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进行实质性分析,避免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过于空洞和泛化,并要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同时,为了便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充分理解公司所披露的行业信息,所明确要求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生僻用词或者术语。

  行业经营性信息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换言之,与具体行业特征紧密结合的信息披露,才能在深度和精度方面,为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风险提供更大助益。

  例如,电力行业公司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影响巨大,同时存在资本投入大等经营特点,且电作为主要产品,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相应地,外部、政策影响、以及与发电售电和资本开支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是反映公司价值和风险的关键内容。上市公司关于这些关键要素的披露,无疑将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形成重要影响。基于上述情况,所在电力行业的制定中,重点强化了行业内上市公司关于政策变化、装机容量、电量电价、厂用电率、资本开支等经营方面的披露要求。

  同样,为便于投资者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所在零售行业中,也着重结合行业运作方式和营销渠道日益复杂化、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不同业务模式下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迥异的特点,对上市公司营销网络分布、业态、店效、商品品类等行业经营性信息,提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

  汽车制造业伴随近年来宏观经济因素、环保政策、人均保有量高速增长等因素的变化,行业逐渐进入饱和状态;同时,行业内的新型业态,如新能源汽车、车联网技术等,使汽车行业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针对汽车行业现阶段供需格局,以及行业内上市公司积极探索新型业态的发展形势,所在汽车行业中,强化了行业内上市公司关于自身研发能力、产能状况、发展战略等经营信息的披露,并对新车型上市、重大订单、召回计划等行业特有信息的披露要求作了细化。

  此外,医药行业作为重要的民生产业,与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在均受到严格的法律管制。我国医药行业的政策属性亦相对较强,医药公司的经营情况受医改政策、医保支付、药品招投标、药品审批、药品降价、环保安全政策、产品责任等的影响极大。加之医药行业专业性强、研发高投入、高风险等特点,行业披露重点强化了上市公司关于国家政策影响、新药研发注册、主要产品产销及纳入相关药物目录等情况的信息披露。

  除上述四个行业外,所还在本轮行业制定中,结合行业具体特征,对现地产、煤炭行业的披露要求也进行了大幅修订。总体看,所本次推出的行业信息披露,从宏观影响到市场变化,从商业模式到具体经营,为投资者提供了多角度的“立体透视镜”,并且扼其要害,紧密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全力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和个性化、有效性和针对性。

  较之于现有信息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将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深度透视,也更有可能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商业披露。过于强调事无巨细或全透明的信息披露,将大幅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综合考虑行业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披露成本,平衡好其间的尺度和分寸。所在此次颁布的行业中,不仅分年度报告、临时报告、自愿披露三个层次对行业经营性信息的披露内容作了,具体设置重大性的量化标准,还特别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或事项确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可免于披露。

  此外,所在本次行业中引入了“不披露即解释”原则。对于未按照要求披露信息的公司,要求其向市场和投资者解释无法披露的原因,对消极回避行业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适度形成外部市场压力。同时,该原则也为部分确有客观原因难以披露相关信息的上市公司,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对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不同公司的不同披露水平,判断其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内部管理水平,对愿意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给予市场价格的高溢价,形成上市公司主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的动力。

  所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个性化经营信息,也有助于公司利用有效信息披露获得“价值溢价”。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不仅能合理反映公司内在价值,还是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体现,并由此形成信息披露溢价。据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起草行业信息披露的另一基本考虑,是希望通过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个性化经营信息,引导公司运用正确的市值管理手段,推动自身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实施时间不长,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的精度和深度需要一个提升的过程。在刚刚结束的上市公司2014年度报告审核中,所已按照分行业信息披露的逻辑和要求,进行了有益探索,督促和引导100余家上市公司在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方面先行一步。对此,不少投资者反映上市公司年报“干货多了,看点多了”。

  据介绍,后续所还将在持续评估和总结前期行业信息披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定期修订完善现行的行业,新增其他重点行业,逐步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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